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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上元村52岁的女村民李某(李华兰)乘坐丈夫的摩托车到向阳场镇卖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一处为九级伤残,一处为十级伤残。通过法律援助,2015年4月21日法院判决由刘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44532.11元,李某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卖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残
2014年7月22日清晨,李某同丈夫刚摘完食用菌便乘坐丈夫的摩托车从盛堡场镇出发到向阳场镇卖菌。当日6时30分许当丈夫的摩托车行驶至云阳县境内S102省道351KM处(王家坡隧道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李某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7月22日经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李某和丈夫无责任。李某受伤后,经云阳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骨折,右颞顶部头皮重度裂伤伴异物存留,右眼周不规则裂伤,右4肋可疑骨折。在云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3天。2014年11月10日经重庆市云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一处系九级伤残,一处系十级伤残,取体内固定物需后续医药费10000元,住院时间3周,后期行微晶磨削术治疗需7000元,营养时限评定为三个月,误工损失评定为270天。
残疾赔偿金争议大? 申请法律援助
?李某鉴定后,李某主动找刘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在李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上双方争议大,李某坚持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刘某则坚持按照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于是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协议。2014年12月20日,李某到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服务窗口咨询。李某向接待人员反映:其与丈夫于2013年2月19日购买了江口镇马晓峰原供销社联建房4楼5号住房1套,于2013年6月20日入住,并开设了云阳县金灿食用菌种植场,且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同时交纳了2013年6月至2014年的垃圾清理费、水费、电费等,这些事实均有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营业执照、交纳各种费用的收据及江口派出所证明等证据加以证明,我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残疾赔偿能否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同时,我家也是建卡贫困户,能否申请法律援助?接待人员边分析边耐心给李某解答,如你反应的情况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7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等规定,你的残疾赔偿金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同时,你也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并现场受理李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时指派法律援助工作专职人员承办。
法援助力? 终获城里待遇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于2014年12月2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刘某提出李某系农村户籍,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针对这个焦点问题,承办人员向法庭举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2014年7月22日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连续一年以上生活居住在城镇且有正当合法的收入来源,这些证据均形成了证据锁链,证据之间相互应证。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获得了城镇居民待遇。今年5月20日,李某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