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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鱼泉镇三星村村民邓某在煤厂井下采煤多年身患煤工尘肺,通过三年维权,终有结果。今年5月29日邓某从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处领到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律援助为邓某索赔400188.20元。
煤厂井下采煤多年被查出身患煤工尘肺
2000年5月29日邓某到本村某煤厂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07年8月,邓某在煤厂组织全厂职工体检中发现肺上有问题后,被煤厂通知回家休息。近年来,邓某经常咳嗽、气短并伴有胸痛。于是,他便于2013年5月到云阳县益康医院检查后被诊断患有尘肺病。为了进一步确切地查明病因,2013年8月邓某又到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检查,结果被查出患有煤工尘肺三期。但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要求邓某提供其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后,才能给他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于邓某在煤厂上班期间没有与煤厂签订劳动合同,煤厂也没有为他购买任何社会保险,短期内,邓某无法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提供其从事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法律援助历时三年维权? 终为邓某索赔40余万元
从重庆回云阳后,2013年9月1日,邓某来到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服务窗口咨询,值班人员热情接待,当听完邓某的诉说后,接待人员告知他需先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其与煤厂的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职业病诊断。与此同时,邓某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专人承办。承办人员及时向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依法确认邓某与煤厂的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以本案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承办人员又及时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审理,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邓某与煤厂从2000年5月29日其止2012年8月15日(邓某年满60周岁之日)期间具有劳动关系。煤厂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了维持。2013年12月20日,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给邓某作出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煤工尘肺三期。2014年6月10日,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邓某煤工尘肺三期认定为工伤,2014年7月14日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三级,无护理程度依赖。承办人员又立即向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于煤厂没有为邓某购买工伤保险,2014年9月23日,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煤厂一次性支付邓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职业病诊断及鉴定检查费、交通住宿费共计400188.20元。煤厂不服,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由煤厂支付邓某工伤待遇400188.20元,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了维持。本案先后通过6个仲裁、诉讼程序,维权历时3年,无论哪个程序,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均尽职尽责,据理力争第维护邓某的合法权益。拿到二审判决书后,邓某连声感谢承办人员。